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天猫新零售门店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天猫新零售门店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阿里巴巴智慧门店交易产品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新零售工作台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平台入驻合作协议》、《阿里全渠道运营中心服务协议》、《智能POS产品使用协议》、《天猫服务协议》、《天猫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天猫新零售门店。
第三条 【效力级别】《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针对某一类门店有特殊规范的,按照对应特殊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天猫新零售门店,是指为天猫商家及品牌所属的线下门店提供的基于线上线下一体化场景的产品工具及整体行业解决方案。场景包含但不限于:天猫全渠道平台、阿里全渠道运营中心、智能pos等,具体产品工具及解决方案以商户对应门店实际使用的为准。以下简称“门店”。
第五条 阿里巴巴新零售平台:指由天猫联合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旗下相关产品及服务提供方一同向新零售门店商家提供的企业新零售业务及相关资产管理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运营后台,包括但不限于天猫全渠道平台、阿里全渠道运营中心、阿里巴巴新零售工作台等管理后台,各管理后台的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以线上各产品功能介绍及具体软件服务协议(如有)为准。以下简称“新零售平台”。
第六条 买家,享受天猫新零售门店服务或商品的用户。
第七条 天猫新零售门店商家(以下简称“商家”),指签订《阿里巴巴智慧门店交易产品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新零售工作台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平台入驻合作协议》、《阿里全渠道运营中心服务协议》、《智能POS产品使用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新零售平台入驻流程的用户。商家可通过新零售平台相关产品添加或绑定多个门店。
第三章 入驻
第八条 【基本入驻条件】门店入驻新零售工作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邀请入驻模式。
(二)签署《阿里巴巴智慧门店交易产品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新零售工作台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服务协议》、《天猫全渠道平台入驻合作协议》、《阿里全渠道运营中心服务协议》、《智能POS产品使用协议》;
(三)新零售平台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门店认证】申请人通过新零售平台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新零售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品牌需求、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认证通过。
第十条 【认证期限】新零售平台将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认证,认证结果可通过新零售平台在线查询。
第十一条 【入驻操作】门店通过新零售平台认证后,可在认证通过之日起登陆新零售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商品导入等。
(四)保证金/服务费标准
第十二条 部分新零售场景有特定相关的保证金、服务费用标准,按商家在对应场景下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缴纳和结算。
第四章 经营
第一节 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流程】商家须按照天猫新零售平台相关产品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发货时间】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的,以双方实际约定为准,其他情况须遵循天猫发货规范。
第二节 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天猫新零售门店商家除须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中关于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不得违背其自身所作出的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 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对会员数据、交易数据进行造假或者作弊。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恶意手段干扰天猫新零售门店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不得存在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他人隐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骚扰他人等。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曝光处理】针对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产品,天猫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商品下架、商品删除、店铺监管的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情形特别严重,对天猫新零售门店做清退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短期内大量引发或持续引发消费者维权或多门店涉及同类违规行为等),天猫有权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产品、删除产品等处理措施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情形特别严重,对涉及的天猫新零售门店清退、线上关联天猫店铺做清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商家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天猫提供相关经营资质 (相关行业经营许可和备案等)
(一)商家资质失效前,提供合格资质。
(二)商家资质不合格或资质过期通知起15天内,重新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经营资质的,天猫将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或删除,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天猫有权进行门店监管、清退。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商家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天猫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
(一)营销活动限制参加;限制参加天猫及营销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
(二)天猫新零售门店监管:监管期内在前台搜索屏蔽,关闭线上接单功能;
(三)天猫新零售门店清退。
(四)中止或终止新零售服务及权益:对商家清退新零售平台,无法使用新零售相关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三条 【门店违规处理方式】新零售平台对门店进行独立的违规分数统计(独立于《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的违规处理扣分),并对门店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门店违规扣分累计十二分的,监管七天;
(二)门店违规扣分累计二十四分的,监管十五天;
(三)门店违规扣分累计三十六分的,监管三十天;
(四)门店违规扣分累计四十八分的,门店将被永久清退出新零售平台;
门店的违规扣分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第二十四条 【门店违规情形与处理】在门店出现违规情形后,新零售平台经最终认定属实,将按照附录一《门店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进行处理。如果门店在执行节点处理时,又因新的违规行为达到处理节点,该门店将被执行多个节点处理措施。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门店交易发生的争议情形,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二十六条 【主动退出】天猫新零售门店商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与天猫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终止使用天猫新零售门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清退】门店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被关闭天猫新零售门店服务,做清退处理。不同行业存在各自行业类目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一)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准入要求的;
(二)存在严重的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天猫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累计扣分达到48分及以上;
(四)门店存在自入驻后的30天内无综合活跃情形时,天猫有权视情节给予监管、甚至清退处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十八条 【门店退出再入驻】
(一)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在自被清退之日起算一个月后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门店自主申请退出的;
2、因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被清退的。
(二)因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被清退的,门店永久不允许再入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5月20日公示,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附录:《门店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
违规事项 |
违规情形 |
违规产品/信息处理 |
扣分处置 |
违背承诺 |
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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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
未按照与买家约定好的时间发货导致被买家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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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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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门店确实应该承担无理由退换货、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门店拒绝承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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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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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骚扰 |
采取恶意手段骚扰买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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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次 |
盗用他人账户 |
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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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次 |
骗取他人财物 |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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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次 |
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
是指商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牟取利益向天猫提供不真实的资质证明\门店信息作假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经营资质、门店地址、名称、联系方式作假等。 |
|
48分/次 |
不正当牟利 |
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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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次 |
扰乱市场秩序 |
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门店管理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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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次 |
泄露他人信息 |
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
删除所泄露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 |
6分/次 |
虚假交易 |
门店第一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 |
2分/次 |
情节严重的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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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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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1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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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 限制参加下一次天猫大型营销活动 |
1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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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2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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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第四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 |
4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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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刻意规避监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或其虚假交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 |
4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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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规则在商户后台“新零售平台”也可查看,相同规则的内容如有不同,以天猫规则频道显示为准。